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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60号

李勇与温龙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温龙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60号

申请人:李勇,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温龙坤,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李勇申请执行温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勇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龙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温龙坤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

审判员 张 培 玉

审判员 马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殷 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