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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955号

蒋玉财与蒋仁松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玉财,蒋仁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55号

申请执行人:蒋玉财

被执行人:蒋仁松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蒋玉财申请蒋仁松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00482号法院生效裁判,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蒋仁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009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宫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