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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470-2号

张晓亮与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亮,刘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47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亮,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济南龙典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芳芳,女,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执行张晓亮与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芳芳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晓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芳芳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