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海滨大道华宝财富广场。负责人陈亚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城人民中路西侧万都涵碧园5号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包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城中市北路222号财富鼎盛家园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包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育才路88号。法定代表人包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1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新建南路世福花园*幢***室。被执行人王文霞,女,1973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3********,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盐商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中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军、王文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郭海军、王文霞银行账户,查封了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汽车一辆,对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城中市中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被执行人盐城市大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城人民南路与迎宾路交汇处天由大厦714、805、807、808室、被执行人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财富鼎盛家园1幢101、101-1、102、103、103-1、104、104-1、105,2幢101、102、103、104、104-1、105、105-1室,3幢101、102、102-1、103、103-1室,4幢101、103室以及滨海县城幸福路77号财富商厦401、501、601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房产时间跨度较长,案件短期无法执结。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商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