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徐修银,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帮忠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华泰花园B栋一楼被执行人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帮忠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渠光路213-1-1被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龙爪塔E幢安置房三楼申请执行人徐修银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修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等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达州市广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徐修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桂 娟
审 判 员 刘小科
代理
审判员 谭顺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