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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少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少民初字第48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被告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懿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