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94-1号原告商丘中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军。被告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金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寅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宋寅泉,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中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军、河南省金野燃气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寅泉汽车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