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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94-1号

商丘中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王洪军、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中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洪军,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野燃气有限公司,宋寅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94-1号原告商丘中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军。被告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金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寅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宋寅泉,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中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军、河南省金野燃气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寅泉汽车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