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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06号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0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