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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执保字第00640号

林昌银与盛世学、黄国红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昌银,盛世学,黄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保字第00640号申请人林昌银,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盛世学,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黄国红,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昌银与被申请人盛世学、黄国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昌银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盛世学、黄国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昌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世学、黄国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