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保字第00640号申请人林昌银,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盛世学,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黄国红,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昌银与被申请人盛世学、黄国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昌银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盛世学、黄国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昌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世学、黄国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9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