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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2号

辽阳明兴橡胶隔震有限公司与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阳明兴橡胶隔震有限公司,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辽阳明兴橡胶隔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策。申请执行人辽阳明兴橡胶隔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阳明兴橡胶隔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15.77992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5.7799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