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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22号

赵国兴与赵彬、长春市兆源商贸有新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国兴,赵彬,长春市兆源商贸有新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兴被执行人赵彬被执行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新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国兴与被执行人赵彬、长春市兆源商贸有新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彬、长春市兆源商贸有新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彬、长春市兆源商贸有新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448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4486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