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660号
申请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谢春明,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阜康市。执行申请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春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阜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提起申请,本院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749,未付执行标的55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相逢
审 判 员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召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