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覃超,男,1986年12月29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人民北路北紫罗巷东财险公司家属楼一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颖职务:首席执行官原告覃超与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超于2015年4月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覃超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超诉称:2013年,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要约称:“本公司提供云空中充值平台,进货价9.55折起,利润高。加盟本平台可作代理商,享受手机充值9.55折优惠”。2013年下半年,原告为了代理销售话费充值业务,通过网络向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云空中充值平台软件,原告是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空中充值业务的代理商,云账号为xiaoxiao01、xiaoxiao02、xiaoxiao03、xiaoxiao04、xiaoxiao05、qinchao005、qinchao006、qinchao007、qinchao008、qinchao009。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规定:“若代理商没有备货,每天最多充值500元话费;若代理商有备货,每日充值就没有限制。一次性备货达4000以上免收手续费,未满4000以下收取0.4%的手续费”。2013年,原告多次向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转款用于其在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的空中充值备货。2013年12月20日,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云空中充值平台无法充值。2013年12月21日,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声称服务器遭黑客攻击,导致云空中充值平台无法进行充值。原告转款给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代理销售空中充值,现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无法进行正常空中充值,致使本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两被告应当将空中充值款返还给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空中充值款4289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辩称:
一、我公司仅为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我公司是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专业支付公司(支付许可证编号:Z2001031000010)。我公司与本案另一被告人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互联网收单服务合作协议》。我公司仅为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三方支付服务,除此之外我公司和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来往。
二、我公司对原告和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是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原告向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备货,原告直接将争议款项支付给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有法律效力。我公司作为案外人不对原告和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要约称:“本公司提供云空中充值平台,进货价9.55折起,利润高。加盟本平台可做代理商,享受手机充值9.55折优惠”。2013年下半年,原告为了代理销售话费充值业务,通过网络向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云空中充值平台软件,原告是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空中充值业务的代理商,云账号为xiaoxiao01、xiaoxiao02、xiaoxiao03、xiaoxiao04、xiaoxiao05、qinchao005、qinchao006、qinchao007、qinchao008、qinchao009。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规定:“若代理商没有备货,每天最多充值500元话费;若代理商有备货,每日充值就没有限制。一次性备货达4000元以上,免收手续费,未满4000元以下收取0.4%手续费”。2013年12月20日,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云空中充值平台无法充值。2013年12月21日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声称服务器遭黑客攻击,导致云空中充值平台无法正常运营。2013年12月19日原告覃超通过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转给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充值款14246.84元。扣除原告覃超为他人充值的数额,原告覃超账户余额为4289元。另查明,与本案原告同时起诉二被告共有12案,情况类似。本院将该系列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覃超购买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云空中充值平台从事话费充值业务,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云充值软件无法正常工作,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法应当清算,对原告已经通过合同第三方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充值备货余款,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当予以退还原告覃超。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仅为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依法不承担退款责任。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覃超的账户余额42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覃超与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
二、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覃超4289元。
三、驳回原告覃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洛阳信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小丽
审判员 申山虎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