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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00054-2号

周晓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红,柯建军,余海燕,柯丹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被执行人柯建军。被执行人余海燕。被执行人柯丹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柯建军、余海燕、柯丹玲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55800元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昌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