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张连友被执行人张海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军、张连友、张海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军、张连友、张海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海军、张连友、张海丹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28983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3289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