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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21号

成永红与宗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永红,宗红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成永红。被

申请执行人:宗红新。申请人成永红申请执行生效的(2014)武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宗红新长年在外,在本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成永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成永红申请执行(2014)武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查明被申请人宗红新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