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成永红。被
申请执行人:宗红新。申请人成永红申请执行生效的(2014)武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宗红新长年在外,在本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成永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成永红申请执行(2014)武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查明被申请人宗红新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