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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91号

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以下简称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城东支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57112.8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并请求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抵押房产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偿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755元、申请执行费209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一次性偿还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68345元,申请执行人城东支行对剩余借款利息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已将执行款1868345元交清,该款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已领取。案件受理费10755元、申请执行费2090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新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