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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201-2号

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其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孙其岳,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20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其岳,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济微路82号5-101被执行人张梅,女,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孙其岳,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其岳、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仲崇亮

审判员  田德勇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