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兴立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毕万德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兴立初字第19号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亮,理事长。被告毕万德,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毕万德借款合同一案,因原告在立案时未缴纳诉讼费,法院多次催要原告所欠诉讼费,并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但至催缴日期届满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审判员 李百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