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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奇与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李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刘奇,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涛,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奇与被执行人李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彦涛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彦涛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彦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