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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4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田爱民与王万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爱民,王万波,刘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492-2号申请执行人田爱民,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济南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万波,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被告刘景英,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田爱民与王万波、刘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万波、刘景英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爱民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万波、刘景英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