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执字第2649号

申请执行人蒋利与被执行人王贵祥、王权、陈桂芳、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利,王贵祥,陈桂芳,王权,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649号申请执行人蒋利,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王贵祥,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陈桂芳,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王权,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贵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蒋利与被执行人王贵祥、王权、陈桂芳、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贵祥、王权、陈桂芳、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王殿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