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邬维强申请执行刘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维强,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邬维强,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刘帅,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帅银行存款10776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