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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9号

杨晓杰与唐晓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杰,唐晓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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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杰被执行人唐晓帆申请执行人杨晓杰与被执行人唐晓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晓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晓杰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晓帆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213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138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