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004号罪犯黄启志,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法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启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以罪犯黄启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黄启志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启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