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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2164号

钭银楷与陈钟溪、李伟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缙云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钭银楷,陈钟溪,李伟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钭银楷。被执行人陈钟溪。被执行人李伟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钭银楷与被执行人陈钟溪、李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5715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丁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