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蔡冬,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冬诉被告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冬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蔡冬负担。
审 判 长 张多娇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