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王耀华。被执行人马菊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耀华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马菊琴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5800元。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菊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马菊琴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菊琴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马菊琴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王耀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菊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耀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马菊琴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耀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菊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耀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