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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8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熊佳虔、杨红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熊佳虔,杨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8号。负责人董宇眉,行长。被执行人熊佳虔。被执行人杨菊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熊佳虔、杨红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熊佳虔、杨菊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熊佳虔、杨红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74366.9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