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喜林。
被执行人:桑平安。王喜林与桑平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3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桑平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喜林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桑平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喜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桑平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喜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 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