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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执字第319号

张占标与中天蒙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占标,中天蒙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张占标,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托县。被执行人中天蒙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县托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德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负责人蔡立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标与被执行人中天蒙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1412777元。由于被执行人中天蒙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既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8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中天蒙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袁 红

审判员  云继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万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