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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710号

王必康与黄木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必康,黄木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必康。

被执行人:黄木芳。申请执行人王必康与被执行人黄木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7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