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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周政与被申请人谭建权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政,谭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周政,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胡家斌,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谭建权,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周政与被申请人谭建权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政于2015年12月13日以因被申请人暂时无钱还债,要求给时间筹款,双方并已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周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政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申请人谭建权负担。

审 判 员  匡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