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西执字第00895号胡建刚:本院已立案执行梅振离申请执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限你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的款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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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振离申请执行与胡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西执字第00895号胡建刚:本院已立案执行梅振离申请执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限你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的款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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