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王喆,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占权,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金灵,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被告孙占权、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自愿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