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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88号

徐泽宇与袁英义、蔡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泽宇,袁英义,蔡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88号原告徐泽宇(曾用名徐明),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英义,男,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被告蔡玉兰,女,汉族,1948年12月24日出生。系袁英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宇诉被告袁英义、蔡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