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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799号

胡英超与刘华、陈加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英超,刘华,陈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胡英超,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刘华。被告陈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超与被告刘华、陈加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谊兰

审判员  孙大伟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世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