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胡英超,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刘华。被告陈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超与被告刘华、陈加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谊兰
审判员 孙大伟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世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