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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068号

原告张红凤诉被告相素芹、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凤,相素芹,林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068号原告张红凤,女,蒙古族。委托代理人孟范洪。被告相素芹,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乔志国。被告林海英,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乔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凤诉被告相素芹、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凤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保全费575元,由原告张红凤承担。

审 判 长  李铁权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