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068号原告张红凤,女,蒙古族。委托代理人孟范洪。被告相素芹,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乔志国。被告林海英,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乔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凤诉被告相素芹、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凤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保全费575元,由原告张红凤承担。
审 判 长 李铁权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