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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商初字第970-2

彭德泉等11人与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阳豪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商初字第970-2原告彭德泉,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原告段兰琴,女,住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原告李玉贤,女,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行政路。原告刘萍,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原告海泽江,男,回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原告王元吉,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新兴街38号附8号。原告刘伟,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原告倪猛,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工农路。原告毕跃明,女,朝鲜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兴隆路。原告秦伟,男,朝鲜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兴隆路。原告乔凌,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职务。被告南阳豪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泉等11人与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阳豪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吴国恩

审判员 沈宗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