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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987-5号

吴忠林与李冬明、陈爱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忠林,李冬明,陈爱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87-5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林,个体。

被执行人:李冬明。

被执行人:陈爱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林与被执行人李冬明、陈爱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黄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忠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福利

代理

审判员  沈玉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