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87-5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林,个体。
被执行人:李冬明。
被执行人:陈爱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林与被执行人李冬明、陈爱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黄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忠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福利
代理
审判员 沈玉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