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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0号

魏晓艳与吉林省米氏孕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晓艳,吉林省米氏孕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魏晓艳被执行人吉林省米氏孕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晓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米氏孕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米氏孕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晓艳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米氏孕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款22.10680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2.10680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