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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行装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美轮健身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717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龙海市美轮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福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5665915-1。法定代表人黄钻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龙海市美轮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