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行装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美轮健身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717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龙海市美轮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福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5665915-1。法定代表人黄钻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龙海市美轮健身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