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返还保证金80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