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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38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返还保证金80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