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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689号

薛炜与乔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炜,乔东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689号

申请执行人:薛炜。

被执行人:乔东武。本院在执行薛炜与乔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