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689号
申请执行人:薛炜。
被执行人:乔东武。本院在执行薛炜与乔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