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金汉。委托代理人宋广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繁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邦正。被告王殿英。被告王道均。被告白新姐。被告孙猛。法定代理人孙邦正,系孙猛祖父。被告孙伶俐。委托代理人孙邦正,系孙伶俐祖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汉与被告孙邦正、王殿英、王道均、白新姐、孙猛、孙伶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汉于2015年12月13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金汉负担。
审判员 尤文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