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49号

宋罕公与吉林省中孚钟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罕公,吉林省中孚钟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宋罕公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孚钟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罕公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孚钟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吉劳人仲字(2014)第398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孚钟表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罕公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孚钟表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劳动争议款3.0803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3.080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