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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23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6月生,汉族。被告季某甲,男,1987年7月生,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季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季某乙。由于与被告季某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且被告季某甲对原告实施殴打,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再次具状起诉与被告季某甲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孙某某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目的:原、被告合法夫妻。第二组、(2015)淮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原告孙某某再次起诉与被告季某甲离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季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孙某某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生子一直跟随被告方生活,应由被告方抚养,原告孙某某承担抚养费。被告季某甲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季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1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1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11626-2011-014600)。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季某乙,现跟随被告季某甲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原告孙某某的个人嫁妆自愿放弃归被告方所有。2015年2月,原告孙某某曾以与被告季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具状起诉与被告季某甲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季某甲自2014年农历1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1月25日,原告孙某某再次以与被告季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具状起诉来院。另查明:原、被告的户籍类别为农业家庭户口。河南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元/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婚姻自由。2015年2月,原告孙某某以与被告季某甲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具状起诉与季某甲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季某甲自2014年农历1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再次起诉与被告季某甲离婚,被告季某甲同意与原告孙某某离婚,本院对原告孙某某起诉与被告季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季某乙,已经年满两周岁,且一直跟随被告季某甲生活,若改变其生活成长环境,将不利于季某乙健康成长,故婚生子季某乙由被告季某甲抚养,原告孙某某承担抚养费至季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第2条、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季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季某乙(2012年12月9日生)由被告季某甲抚养,原告孙某某抚养费28248元(9416.1元/年×20%×15年)。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000元,下余18248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上列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