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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004号

谷立伟与肖玉强、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谷立伟,肖玉强,高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谷立伟,农民。被告肖玉强,农民。被告高玉春,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谷立伟诉被告肖玉强、高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肖玉强、高玉春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为接受货币方,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谷立伟所在地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肖玉强、高玉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