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龙执行字第1707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温新安,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颜金水,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温新安、颜金水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