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金鹏被执行人长春中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金鹏、长春中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3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书字第411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金鹏、长春中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金鹏、长春中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抵押合同纠纷款99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9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于韵实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